苗头 | GUI的夏天在哪里
导读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4款,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014年3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68号令,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将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erface,GUI)纳入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范围。
GUI是指人机交互图形化用户界面设计,采用图形的方式显示电子操作系统操作用户界面,实现用户在使用电子设备上的软件时与计算机进行信息交互,需要以实现产品功能为目的,并具备人机交互的功能。
从《专利审查指南》将GUI纳入外观设计专利客体范围以来,各大科技公司纷纷进行了大量的GUI的专利申请布局。各公司进行GUI专利布局,初衷应当是对自身产品在人机交互设计方面的改进进行保护,得到相应的权利,并防止他人侵犯该权利。
但是目前GUI外观设计保护的是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整体,也并没有专门的侵权认定规则,奇虎360与江民公司的“GUI专利侵权第一案”、猎豹移动科技与广州动景公司“GUI无效第一案”等案件的发生,引起了业界对GUI目前保护制度的热烈讨论。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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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专利侵权第一案
案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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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最后奇虎360维权不成反被无效,但该侵权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的确引发了业界的思考,抛开GUI界面所依托的设备“电脑”,被诉侵权的软件界面的确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图片内容没有明显的区别,但是目前现行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仅针对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提供保护,也就是说GUI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也必须考虑界面所依托的设备。
2018年在浙江省举行的外观涉及保护法律制度评估及完善项目征求意见会上,有公司提出意见表示该公司的GUI外观设计其实并不限于使用在某一类产品之上,相似的界面外观设计由于依托结合的物理产品不同被要求分案,其实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负担,也并不利于企业针对GUI外观设计进行维权,毕竟专利的价值不仅仅在于获得授权,更是希望能够受到充分的保护。将GUI外观设计“界面设计”相关保护的权重放大,减小所依托设备的保护权重,是创新主体的强烈呼声。
春天来了,夏天还会远吗?
03
通过分析目前已经公开的GUI外观设计,我们不难发现GUI外观设计的保护重心也是在发展和变化当中的。从GUI刚被列为外观设计保护客体时,申请号为201430329167.3的“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申请号为201530383753.0的“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到后来的申请号为201530391766.2的 “用于手机的图形用户界面”,申请号为201630034463.X的“用于电脑的图形用户界面”,名称上已经将主语从手机、电脑等设备转移到了图形用户界面;再到后来的申请号为201830576917.5的“移动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将界面所依托的设备种类也进行弱化,并且在图片部分渐渐可以将产品硬件部分的常规设计省略,不再提供手机、电脑等设备的各个视图,只保留界面相关的图片,可以看出GUI外观设计申请保护的重心已经转移到了弱化整体产品的界面设计本身,对GUI界面本身的保护可以说是民之所向了。
正值《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之际,业界专家学者已多次召开座谈会讨论建议将专利法第2条外观设计相关定义增加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增加局部外观设计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GUI外观设计的保护难题,让企业的GUI布局更有维权作用和价值。
企业应当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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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产品界面上线宣传之前,对应当布局的GUI外观设计提前申请布局,做到申请在先,宣传公开在后。注意技术信息的公开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权之间的关系,做好全盘考虑,以避免由于技术信息的在先公开而导致专利申请无法获得授权或影响专利权的稳定性;
(2)对产品功能采用发明结合GUI外观设计的方式进行组合保护;
(3)发现竞争对手对自身GUI外观设计专利有侵权行为时,保存相关界面侵权证据,然后我们静静等待《专利法》四修的好消息。
作者简介:孙迪,集慧智佳知识产权咨询师,理工女,有厨艺,爱悬疑,既可强行伪文艺,也可认真吹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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